公司业务:明星演出、明星代言、明星录制小视频、广告片拍摄等
全国服务热线 13521462120(廖先生)
15811118833(宋先生)
当前位置:盛世艺星传媒 > 行业新闻 > 新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童星不得做“广告代言”

新广告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童星不得做“广告代言”

9/1/2015 8:37:16 AM 来源:网络转载

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,其中明确规定,“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”。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表示,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儿童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者,进行广告代言既违背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,也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。

  今日,新《广告法》正式实施。今后,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,将负有连带责任,工商部门可依据新《广告法》没收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,同时未满10岁小童星不得做“代言”。

 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需负连带责任

  之前,一些明星、专家、社会知名人士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,被证明是虚假广告后,根据《广告法》没有处罚依据,是否需担责、需担什么责任都曾引发争议。

  此次《广告法》修订当中,对明星代言新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。“明星代言是要收费的,有的代言收费还很高,不能只收钱、只有利而不承担责任。”工商部门介绍,新《广告法》规定,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,同样负有连带责任。

 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,名人、明星等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。广告代言人不得为未使用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做代言。如果代言虚假广告,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,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。

  按照新的《广告法》,不只是工商会对其进行查处,如果附带民事责任,明星需进行民事赔偿。

  未满10岁小童星不得做“代言”

  真人秀节目“爸爸去哪儿”带火了天天、KIMI、森碟、王诗龄等一大批小童星,电视广告上到处都能看见他们的身影。但9月1日之后,这些小童星将很难再出现在电视、网络等广告中。

  张国华解释说:“10周岁以下的儿童,按照我国的《民法》规定,他是无完全行为能力人,他对社会的认知能力、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。根据广告真实性的原则,一个对社会认知能力有限的人做广告,那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。”所以,新《广告法》规定,不允许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。

  但这不是说10岁以下儿童不能出现在广告中,如果只是表演性质、展示等并不限制。“下一步会出释法细则,对广告表演和代言如何界定做进一步说明。”张国华表示。

公司名称:北京盛世艺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
联系地址: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万达广场B座1813房间
联系方式:宋先生15811118833 廖先生13521462120(注:工作联系方式,粉丝请勿扰!)
网站信誉3A级 诚信企业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无线互联网业自律同盟 可信网站 北京工商局
本站关键词:明星出场费 明星经纪公司